摘选: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节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第三十八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
1、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身份证明、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2、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条件,不具有吸毒行为记录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以及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在《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签注机动车驾驶证,收存相关资料。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三)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1、《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4、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原件。
第三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校车驾驶人审验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对已按照本规范第二十七条规定接受学习和教育的申请人,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教育的凭证、《身体条件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不具有记满12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以及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收存相关资料,出具审验证明。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收存接受教育的凭证和《身体条件证明》原件,在下一记分周期结束后销毁。
第四十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申请注销校车驾驶资格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在《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收存相关资料,同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三)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1、《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第四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校车驾驶资格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校车驾驶人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或者有吸毒行为记录的,由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注销校车驾驶资格。
(二)校车驾驶人具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以及酗酒记录,但未按照规定申请注销校车驾驶资格的,档案管理岗审核并收存相关证明。符合规定的,录入注销信息。
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校车驾驶资格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按照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公告校车驾驶资格作废。
校车驾驶人被注销校车驾驶资格后申请换证的,按照本规范第四十条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