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等八部委《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3〕1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委组织部等八部门《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桂残联字〔2014〕44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桂林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均确立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法律制度,明确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体现了对残疾人就业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规定,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 1.5%。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了《关于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知》(市政办〔2008〕160号),细化了残保金的征缴和管理工作,增强了依法行政,推动用人单位履行法律责任和义务。要加大对《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就业条例》执法检查力度,建立检查机制,把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列为重点检查内容,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妥善纠正和解决。
二、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 号)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的要求和法律规定,带头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法律义务,率先垂范招录、招聘和安置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制度相关规定,各级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预留和开发适当比例的岗位用于残疾人就业。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招录公务员、工作人员时,在坚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的前提下,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岗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残疾人。切实维护残疾人平等报考公职人员的权利,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招录公务员和工作人员时,除特殊岗位外,不得额外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条件;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录用体检标准且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的残疾人,不得拒绝录用。
(三)鼓励各级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专设残疾人招录职位,维护残疾人平等报考公务员的权利。招录机关专设的残疾人招录职位,经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享受适当放宽笔试开考比例、降低笔试合格分数线等优惠政策。各地在招录公务员时,要结合实际,采取适当措施,努力为残疾人考生创造良好的考试环境。
(四)市、县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带头招录残疾人。各级党政机关中的非公务员岗位(科技、技术、后勤等),要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依法与残疾职工订立劳动合同,保障其合法权益。到 2020 年,市残工委主要成员单位至少安排 1 名残疾人就业,行政编制80人以上的党政机关原则上也要安排至少1名残疾人就业。各县区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要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其中市残联理事会领导要有一名残疾人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市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残疾人干部的比例应达到 15%以上。
(五)各级党政机关要督促指导所属各类事业单位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类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岗位构成情况,按比例确定和单列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多渠道招聘残疾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或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明确一定比例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并保障残疾人就业岗位的相对稳定。
(六)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开发和单列一定比例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定向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要积极参加残疾人专项招聘,带动其他企业参加残疾人专场招聘会,促进残疾人就业最大化。企业投资兴办的福利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安置的残疾人,按投资比例计入该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以劳务派遣方式使用残疾人劳动者,不计入实际用工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企业对招录的残疾人须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实行同工同酬。
三、加大对用人单位的补贴、奖励和惩处力度
(七)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促进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参加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吸纳残疾人就业并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用于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不包括本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年的残疾人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他残疾人最长不超过 3年。补贴所需资金,符合享受就业再就业政策条件的,从当地财政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他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八)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补贴和奖励力度,提高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机关、人民团体、事业、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福利企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除按现行政策给予奖励外,每超比例安置 1 名残疾人(自然人)且该名残疾人连续在岗满 1 年(含)以上的,可一次性给予用人单位不超当地当年残保金征收标准的奖励,所需资金从本级残保金中列支。奖励金用于残疾人培训、改造无障碍设施、购置方便残疾人就业的专用设备及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障等。
(九)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严格按规定足额交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应当交纳的残保金数额由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依照有关规定核定。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交纳残保金。对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除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可采取在媒体上曝光、通报、财政划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还可以将用人单位是否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纳入各类先进单位评选标准,对于不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同时,报请人民银行和各商业银行,降低其用人单位的信用等级。
四、加强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的就业服务
(十)加强培训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为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奠定基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要贯彻落实自治区残联《关于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12〕15 号)精神,下大力气抓好残疾人职业培训。要针对残疾人特性和类别化培训需求,组织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结合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和岗位需求,为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服务,不断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对残疾人就业培训基地开展的残疾人职业培训给予补贴,建立健全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一次性培训后就业率相挂钩机制。加大市、县各类特殊教育学校在招生人数、专业设置、师资力量、场地设施等方面对残疾人的倾斜,强化对在校残疾学生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服务,促进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
(十一)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发挥好用人单位与残疾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主动走进残疾人家庭和用人单位,全面了解辖区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准确掌握辖区内就业年龄段残疾人的基本情况,加快完善残疾人就业需求登记制度。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就业服务平台要将残疾人纳入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对其就业状况和就业培训需求等基本信息建立台账。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在服务大厅内开设为残疾人服务的专区,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发挥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平台作用,定期准确发布职业供求信息;指导和协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用人单位开展残疾人招聘活动,加大向用人单位推荐残疾人工作力度。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就业服务平台联网和就业信息共享,促进残疾人求职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高效、快捷的双向选择。
五、齐抓共管协力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
(十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是国家为保护和促进残疾人就业而采取的重要举措,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各级有关部门要建立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协调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制度完善、政策落实、监督管理。同时,要按照职责分工,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制定和落实残疾人优待扶助政策。县级以上残联负责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残工委成员单位依照各自职责予以配合,共同建立和加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执法检查等长效机制。人社、地税、财政、编办、统计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残联核实用人单位情况、职工人数、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残保金缴纳等相关情况,加强相关的业务平台联网和必要的业务信息共享,以确保准确掌握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真实情况。加强对按比例就业法规政策、履行法律义务的用人单位的宣传,进一步扩大社会影响,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十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残疾人劳动权益维护工作。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职能作用,把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加大监察执法工作力度,及时督促整改。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要指导和会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加强对残疾人的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各类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要积极参与和承担残疾人职业培训职责。
(十四)市、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并指导各部门做好残疾人公务员招录工作。
(十五)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绩效评估和年度审核工作中,要积极引导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十六)市、县国资监管部门要重视并督促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积极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
(十七)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规定,按照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更好地发挥残保金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各级财政、地税、残联部门要落实征收机关责任,完善征收措施、规范征收程序、加大征收力度,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擅自多征、减征、缓征、不征残保金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进一步规范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要将残保金收支纳入各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八)市、县级残联及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主动做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沟通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健全规范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制度。着力抓好残疾人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向用人单位主动介绍、推荐残疾人;落实对按比例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的补贴和奖励;加强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年审和检查、监督,完善各项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