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前置项目信息公开工作,提高行政审批服务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行政审批信息的权利,方便企业、群众办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法公布的前置审批事项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公布的后置审批事项。
第三条 行政审批前置项目信息公开应遵循 “及时、准确、公正、公平、依法、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行政审批前置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
第五条 因法律法规调整或其他原因发生行政审批前置项目信息变化,应及时制作或修订相关信息公开材料。
第六条 对存在应当公开而不公开和公开内容失真等问题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由桂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