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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桂林市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5-11-30 18:42  (来源:桂林市政府办)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我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74号)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清理规范我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 

  各级各部门(含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有关单位,下同)依据我市行政审批目录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二、清理规范的措施和方法步骤 

  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从20158开始,20161月中旬结束,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清理阶段(201587日至20151115日) 

  各级各部门对本级、本部门、本系统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填写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清理情况表报市审改办(联系电话:2805862,邮箱:sbbjgk@163.com)。在清理过程中,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审批部门分别负责) 

  (二)规范阶段(20151116日至20151215日) 

  各级各部门全面梳理中介服务事项,对中介服务机构、中介服务收费、购买服务项目、市场准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严格予以规范。 

  1.破除中介服务垄断。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各级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进一步放开中介服务市场,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各部门现有的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审批部门分别负责) 

  2.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审批部门所属(主管)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必须明确过渡期限,提出改革方案,由市审改办负责收集报自治区审改办。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机构一律与审批部门脱钩,平等参与中介服务市场竞争。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政府机关离退休人员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不得领取报酬。(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审批部门分别负责) 

  3.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转变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方式,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的方针政策。对于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国家、自治区明确转为市场调节价管理的,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于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严格按国家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颁布的定价管理目录执行,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市财政局、物价局牵头负责,各级各部门配合) 

  4.加强中介服务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相关信用状况和考评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审批部门分别负责) 

  5.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对清理规范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明确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其中实行政府定价或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项目,同时明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中介服务清单于20151120日前报市审改办。今后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各审批部门要在本部门网站将中介服务事项及相关信息与行政审批事项一并向社会公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审批部门分别负责) 

  (三)审核公布阶段(20151216日至2016115日) 

  市审改办在自治区公布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基础上,认真对照审核市本级的清单,并组织市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法制办、政务办等有关部门集中讨论后,于2016115 日前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市审改办牵头负责,各级各部门配合)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将清理规范工作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结合起来,制定本级、本部门、本系统清理规范的具体工作方案,统筹安排,认真实施。 

  (二)制定工作方案。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根据本行业所涉及的中介服务类别,制定操作性强的清理规范方案,并于20151120日前报市审改办。清理规范方案要细化明确清理规范时间安排、中介机构的准入条件、主管部门核准标准、审验程序、管理机制、培育发展中介服务机构的具体要求和办法、破除中介服务垄断的措施、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加强中介服务监管,确保取得实效。 

  (三)严格监督检查。各审批部门要建立健全申请人对中介服务评价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市审改办要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民政局、法制办、政务办等部门,及时跟踪各审批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清理情况表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5 

附件: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清理情况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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