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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灵川县大圩镇自来水厂改扩建工程建设内容及概算的批复
2018-06-05 12:53  (来源:)
市发改管字〔201895号
灵川县发展和改革局、水利局:
    报来《关于调整灵川县大圩镇自来水厂改扩建工程部分建设内容的请示》(灵水利报〔2018〕1号)收悉。我委于2014年4月批复了灵川县大圩镇自来水厂改扩建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市发改行审字〔2014〕64号),概算为3512.69万元。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工期延长、征地拆迁等原因,造成工程部分建设内容及概算需要调整。根据桂林市水利局的审查意见及灵川县财政局的审核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工程建设内容调整
    1.进水管路工程
   (1)取消原取水头部及集水间,将原布置在厂区内的抽水泵房调整至上游约220m处,从取水泵房到水厂的絮凝池管线总长400m。
   (2)增加穿公路涵管(顶管)施工充填灌浆,穿公路涵管施工完成后对穿堤管上部进行回填灌浆;加泵房下游段进水管线基础修复工程。
   (3)修复水泵房下游段毁坏严重的河堤。
    2.水厂部分工程。增加净化供水三大水池之间的管道连接及管道配件设计。
    3.供水管路工程。
   (1)将1+784号桩至2+930号桩调整为沿潮田至大圩废弃公路上铺设。
   (2)取消原水厂给水口(3+390)至草莓岛段(7+000)配水管道建设。
   (3)新增部分拆除和恢复砼路面工程、遮阳棚、排水沟、化粪池、停车场、仿古花池。
    4.其他工程。机电工程按5000吨/天进行调整,新城厂区内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工程。
    二、概算调整。本次调整新增投资563.37万元,取消(含暂缓)的原建设内容的投资1231.31万元,调整后灵川县大圩镇自来水厂改扩建工程总概算减少667.94万元。
    三、其他未调整内容仍按照市发改行审字〔2014〕64号文执行。

    附件:设计内容及概算调整前后对比表


                   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6月4日

(项目代码:2018-450300-76-01-000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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