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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调整桂林市政务服务中心进驻单位和政务服务事项的通知
2016-12-19 16:45  (来源:市政府办)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及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5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进驻单位和政务服务事项的通知》(桂政办函〔2015126号)等文件要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管理,推动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公开办理,优化政务服务窗口设置,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切实方便企业和群众。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桂林市政务服务中心进驻单位和政务服务事项,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调整原则 

  (一)桂林市本级各单位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及权利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中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登记、确认、年检、备案、审查、认定、审定、审核转报、初审等行政管理事项和其他公共服务事项(以下统称政务服务事项)及其收费,一律进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原则。 

  (二)凡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单位一律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的原则。 

  (三)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原则。 

  (四)业务量少、工作量小的单位设置综合窗口原则。 

  二、进一步调整进驻政务服务事项范围 

  (一)桂林市本级各有关单位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具体见《桂林市政务服务中心进驻单位及政务服务事项指导目录》)均应进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二)凡面向群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及其服务事项均应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开展服务。 

  (三)推动涉及行政审批的社会中介组织(机构)及其服务事项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开展服务。 

  三、进一步调整进驻单位服务窗口设置 

  (一)独立服务窗口。政务服务事项较多或办件量较大的单位设立本单位行政审批办公室(行政审批科),成建制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单独设立政务服务窗口。涉及29家单位,其中市直单位24家: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出入境管理支队、消防支队)、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市环保局、市住建委(房地产交易所、房产档案馆、房改办)、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旅游发展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规划局、市园林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城管委、市人防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区直单位5家: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烟草局、桂林公路局、市气象局。 

  (二)综合服务窗口。政务服务事项少且办件量小的单位,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涉及19家单位,其中市直单位18家:市编办(市事业登记管理局)、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市外事侨务办、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粮食局、市档案局、市地震局、市金融办、市物价局、市残联、市贸促会;中区直单位1家:市国家安全局。 

  (三)桂林市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政务服务事项较多且办件量较大,但由于场地等条件限制暂时无法完全进驻的单位,设立桂林市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办理部分政务服务事项。涉及3家单位:市公安局(交警管理支队车管所)、市人社局(社保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桂林市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统一接受桂林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的协调、管理和指导。分中心的管理办法、工作考核和督查、业务协调和指导等,原则上按市政务服务中心运行和管理模式执行。 

  (四)市保密局、市公安局等部门部分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服务事项,暂不纳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四、进一步强调进驻要求 

  (一)实行政务服务事项指导目录动态管理。各有关单位新增、取消、下放或调整政务服务事项,应及时报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审核、确认。原则上,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依程序每年对《桂林市政务服务中心进驻单位及政务服务事项指导目录》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二)严格实行集中办理。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增强服务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从体制和机制上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提供强有力保障,推动我市政务服务事业深入开展。 

  (三)规范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实施政务服务事项的指导和规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取消和下放政务服务事项落实到位。将所有与企业和群众密切相关的登记、确认、认定、审查、审定、年检、备案等行政管理事项以及其他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公开、规范办理,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四)全面推进充分授权。深入推进行政审批服务“马上办”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对本单位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权限进行明确界定,按照权责统一、便民高效的原则,对本部门审批服务事项按“马上办结”、“窗口办结”、“限时办结”的分类清理,采取相应措施,完善配套制度和办法,充分授权行政审批办公室(服务窗口)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提高现场办结率。对限时办结的事项,由行政审批办公室(服务窗口)转交、协调、督促有关部门限时办结。 

  (五)不断优化办事流程。各有关单位要逐一编制政务服务事项的办事工作规范(办事流程或指南),并向社会公布。进一步压缩申报材料,取消一切非法定前置条件,进行流程再造,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事时限,严格规范行政行为,推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六)加快实行网上审批。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推进网上政务服务中心建设。使用部门系统和自行研发系统的单位要抓紧实现本部门业务系统与政务服务及电子监察系统的数据对接。要认真配合推进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和推广应用,推动跨部门并联审批,推进市与自治区、市本级部门间、市与县区之间信息资源共享,实现在线并联审批,推进信息资源共享,实现在线并联审批、实时协同监管,形成投资项目建设上下联动、协调一致的工作新格局。 

  (七)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三项制度,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凡属在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业务,未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一律不得在原单位办理。进驻单位和政务服务事项不得擅自撤出或在政务服务中心外双轨运行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参照自治区及桂林市本级的做法,编制本级政务服务中心进驻单位及政务服务事项指导目录,将本地区所有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和政务服务事项及其收费统一纳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各县、区人民政府编制的本级政务服务中心进驻单位和政务服务事项指导目录,应在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附件:桂林市政务服务中心进驻单位及政务服务事项指导目录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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