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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项目经营权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18-04-13 11:13  (来源: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于2018年4月3日印发了《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项目经营权管理办法》(市政规〔2018〕11号)(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18年5月3日施行。为便于社会公众了解,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及必要性

  (一)是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经营管理依法行政的需要。由于历史原因,漓江水上游览经营长期以来缺乏科学合理的准入与退出管理机制,没有统一规范的经营权取得方式和经营期限,漓江水上游览经营者无期限的“万世经营”,长期处于“小、散、乱、弱”状态,企业规模参差不齐,游船档次整体偏低、服务品质良莠不均、资源配置效率不高、技术创新难以实现,无法达到国际旅游胜地建设的要求。针对上述问题,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实际,制定出台《办法》,依法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准入、退出和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对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项目经营权进行统一管理,有利于积极推动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经营管理依法行政向纵深发展。

  (二)是科学保护漓江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需要。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漓江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缺失,导致了漓江游览工具数量运力长期过剩、漓江风景名胜资源利用粗放等系列问题,漓江风景名胜资源价值和漓江旅游品牌效益无法得到体现。通过出台《办法》,依法建立漓江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有利于解决上述历史遗留“顽症”,有利于推动漓江风景名胜区资源的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和永续利用,促进漓江风景名胜区可持续发展战略。

  (三)是深化漓江“三统”改革,提升漓江旅游品质的需要。《办法》的出台有利于从根本上革除经营者无期限“万世经营”所造成的硬件设施陈旧、服务品质不高、发展积极性低下及经营秩序混乱等问题,推动漓江水上游览向高端化、差异化、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办法》的出台是深化漓江风景名胜区“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统筹利益分配”改革的内在要求,是全面提升漓江旅游品质和品牌的必由之路,对以改革助力漓江保护管理,把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融入桂林国际旅游胜地建设全过程具有重大意义。

  (四)是推进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精细化管理的需要。《风景名胜区条例》从宏观方面明确了风景名胜区经营者的确定方式、程序及资源有偿使用等基本原则。因此,结合漓江风景名胜区实际,依法确定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经营权的属性,并以此为切入点,细化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经营项目的具体管理措施和监管要求,完善配套制度,有利于全面提升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精细化管理水平,推动漓江保护、利用、管理向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迈进。

  二、《办法》制定的总体思路和原则

  (一)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为依据。《办法》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3-2025)》、《广西壮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绿色旅游示范基地标准》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制定。

  (二)以依法建立经营项目准入退出机制为主线。《办法》通过依法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准入与退出机制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机制,进一步强化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资源的科学管控、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破解漓江游览品质不高、综合效益不佳等长期存在的突出问题,实现漓江统一经营管理改革目标。同时,明确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监管权责和项目经营者应当履行的责任,保障和维护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秩序。

  (三)以全面提升漓江旅游品质和品牌为导向。一方面,《办法》通过引入招标等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整合优质资源,孵化培育有市场竞争力的优质企业,推进漓江旅游向高端、差异、个性、定制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办法》通过对经营项目进行整体规划和统一设置,在科学保护漓江生态环境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漓江风景名胜资源禀赋和特色优势,创新和丰富旅游产品、游览方式,丰富旅游业态,打造和提升以漓江为龙头品牌的旅游产业和世界顶级旅游品牌。

  三、《办法》的制定过程

  《办法》起草工作自2016年12月开始启动,经过资料收集整理、各层面调研、专题会议、征求意见等环节,历时5个多月逐步完善成熟。2017年5月至7月间,先后向市财政局、法制办、交通运输局、旅发委、国资委、工商局、桂林海事局和相关县区政府及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办法》在认真吸纳相关合理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2017年7月,《办法》经中共桂林市委员会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九次会议原则审议通过。2018年2月11日,《办法》经桂林市五届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原则审议通过,根据会议精神完善后最终成稿。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二十四条。

  第一章“总则”,包括制定的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概念解释。明确了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漓管委”)是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项目经营权的授权主体,负责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项目经营准入、退出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经营权的取得”,本章对经营权的“准入”作出了具体规定,包括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经营项目的设置、项目经营权的取得方式、经营期限、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的缴纳与管理、项目经营权竞标者的资格条件、项目经营合同包含的内容等。

  《办法》施行后,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经营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公平竞争形式确定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并授予水上游览项目经营权,签订项目经营合同,明确经营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8年)、经营范围,经营者依法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未取得水上游览项目经营权的,不得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水上游览经营活动。

  《办法》施行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已实施的水上游览经营项目,原经营者具备《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并达到与该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规模、资产等要求的,应当依照《办法》与漓管委按照原定经营范围签订项目经营合同,明确经营期限,依法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三章“项目经营权的变更和终止”,本章对经营权“退出”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规定了13种须取消水上游览项目经营权,责令退出漓江水上游览经营的情形。对其他不符合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相关规定的,通过责令限期整改、停减航班和运量、降低或取消星级以及核减经营期限等方式,对违规经营者予以处罚。项目经营权期满或被依法取消后,须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确定。原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如无不良记录,在下一个经营周期的竞标中,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四章“监督管理”,明确了漓管委应按照“保护优先,有效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统筹各方利益”机制,履行好相关职责;按照“合同约束、制度监管”的原则,对经营者实施项目经营情况进行动态监督,对经营者从事项目经营的情况进行评估;对依托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经营项目,设置的餐饮经营项目和商品销售、食品销售及为游客提供的有偿服务等扩项经营项目,应当参照《办法》确定经营者。

  第五章“附则”,明确了《办法》的施行时间。禁止不具备水上游览经营资质的排筏、圩客渡船、渔船、“三无”船舶等在漓江风景名胜区水域违规开展水上游览经营活动。漓江风景名胜区陆域、空域游览项目参照《办法》进行管理。

 

相关文件: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项目经营权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规〔201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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