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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18种非金属矿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政策解读
2018-04-10 15:26  (来源: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桂林市矿产资源较为丰富,迄今为止,已发现可利用矿产48种,其中查明有一定资源储量并开发利用的矿产40种。在查明资源储量的矿产中有17种位居全区前列。其中,滑石矿质量居世界前列,探明资源储量居全国前列;铅锌、铌钽、花岗岩、石灰岩、大理岩、重晶石、矿泉水等资源前景较好;滑石、大理岩、花岗岩、石灰岩、萤石、矿泉水及鸡血石等具有较大开发潜力。据统计,第二轮我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期内年全市共有采矿权574个,自2015年以来,全市先后三次开展两县六区(灵川、阳朔县、临桂、象山、秀峰、叠彩、七星、雁山)采石场整治、漓江风景名胜区采石场整治和兴安、全州等9县采石场综合整治,共依法强制关闭、注销建筑石用灰岩矿,也就是采石场100多家,清理注销历年沉淀无效矿权50多家,全市现有采矿权420家。根据基准价制定工作要求,市级负责本市辖区内市、县发证权限内矿种的基准价制定,经统计分析我市发证矿种,选择发证较多的矿种制定基准价,确定砖瓦用页岩、建筑石料用灰岩等18种非金属矿种,占全市发证矿权数的90%左右。

  一、起草背景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5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规定,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类似条件的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同时要求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由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照类似市场条件定期制定。我市于2015年按照《桂林市土地审查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纪要》(市政办阅〔2015〕40号)要求,提前启动了桂林市采矿权基准价研究工作,于2016年7月12日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委托广西金土矿业评估有限公司对全市主要非金属矿进行综合评价,编制《桂林市十八种非金属矿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评估技术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技术报告》),我局根据《评估技术报告》起草制定了《市场基准价》。

  二、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价款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6〕3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市场基准价。

  三、主要内容 

  《市场基准价》共三点,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明确范围

  明确了适用对象和范围,在桂林市范围内市、县两级审批发证的砖瓦用页岩、建筑石料用灰岩、水泥用灰岩、建筑用砂、建筑用砂岩、建筑用花岗岩、建筑用辉绿岩、饰面用石灰岩、饰面用花岗岩、饰面用大理岩、建筑用大理岩、滑石、长石、重晶石、方解石、萤石(普通)、石英矿、陶瓷土等18种非金属矿种进行采矿权出让及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新增储量等有偿处置。

  (二)采矿权基准价

  一是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按照第三轮矿规规划区块、允许开采区及备选开采区确定矿种,分别评估出各县(区)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结果,并按照矿种品质级别、价格级别进行分级,最终评估出桂林市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总价;

  二是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是一种指导价,折算为每吨(立方米)来表示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水平,不受生产规模大小的影响,在出让过程中要折算为每吨(立方米)的出让收益进行对比。比如某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山,年生产规模10万吨,出让年限为3年,采矿权价款为27万元,折算单位出让收益为0.9元/吨;对于饰面用石材类矿种,按照公式折算:原矿单位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荒料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成荒率;对于按品质分级的矿种,如果有多个影响因素,比如滑石有白度、SiO2、MgO、CaO四个指标,如果四个指标跨2个以上级别,采用就低原则选择对应的级别进行对比。

  三是对于出让年限介于两个年限之间的,采用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出让年限超过10年的,统一参照10年。未纳入本次市场基准价评估范围的矿种,在实际采矿权出让中,出让收益按照实际评估为准,不受此指导价约束。

  (三)采矿权基准价实施和期限

  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并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进行更新调整。

 

相关文件: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18种非金属矿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市政规〔20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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