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央和自治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及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工作要求,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18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桂林市商铺和其他房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的批复》(桂地税函〔2016〕92号)的规定,现将我市部分房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公告如下:
一、调整《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第四条规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进驻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的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16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房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的政策解读
桂林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