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毛利率调整如下:
一、我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南宁市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所在地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四)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二、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35号)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