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扶贫办: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42号)、《中共桂林市委员会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和加强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发〔2014〕17号)、《中共桂林市委员会 关于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市发﹝2016﹞3号)文件精神,为推进我市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结合我市贫困地区实际情况和扶贫开发工作的新形势,以脱贫攻坚为重点,大力加强我市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夯实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及贫困农户稳定增收基础,圆满完成我市2018年贫困村脱贫攻坚工作任务。特通知如下:
一、资金投向
2018年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切块资金4990万元,主要用于我市499个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扶贫产业开发、扶贫小额信贷贴息和贫困村村集体经济项目建设。重点安排2018年计划脱贫出列的贫困村20户以上自然村(屯)道路和小型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扶贫产业开发项目、扶贫小额信贷贴息和贫困村村集体经济项目建设。各县(区)按比例预留市级财政扶贫小额贴息资金,市级不再单独下达2018年扶贫小额贴息资金。
二、资金分配
根据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8年桂林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市财农〔2018〕15号)文件精神,2018年切块到县资金按各县(区)贫困村数量每村10万元平均分配到县(区),共计4990万元(详见附表)。
三、资金使用管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42号)、和《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2015〕1号)精神,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坚持以下原则:
(一)切块资金主要用于贫困村的基础设施和扶贫产业开发。重点用于2018年计划脱贫出列的贫困村20户以上自然村(屯)道路、小型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扶贫产业开发项目、扶贫小额信贷贴息及村集体经济项目建设。
(二)严格规范资金使用,做到公开透明。资金安排使用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现行扶贫资金管理规定流程进行项目公告公示。
(三)各县(区)扶贫办在接到市财政局资金文后60日内完成项目编制工作并上报各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时将项目计划及各县(区)人民政府批复文上报市扶贫办、财政局备案。
(四)各县(区)扶贫办要确保在2018年12月上旬前完成项目计划及验收工作。并将项目竣工相关资料收集归档,以备查验,市扶贫办、财政局将于2018年12月20日前对各县(区)进行核验。
附件:2018年市本级切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表
桂林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8年3月13日
附件
2018年市本级切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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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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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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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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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村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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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块到县资金(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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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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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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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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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临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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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300
|
|
2
|
雁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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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70
|
|
3
|
龙胜县
|
59
|
590
|
|
4
|
资源县
|
42
|
420
|
|
5
|
灌阳县
|
65
|
650
|
|
6
|
恭城县
|
53
|
530
|
|
7
|
全州县
|
68
|
680
|
|
8
|
兴安县
|
28
|
280
|
|
9
|
灵川县
|
34
|
340
|
|
10
|
永福县
|
26
|
260
|
|
11
|
阳朔县
|
23
|
230
|
|
12
|
荔浦县
|
33
|
330
|
|
13
|
平乐县
|
31
|
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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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