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与实施,负责对各部门、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应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绩效考评指标体系。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及人员设置情况
包括是否落实工作机构、专门工作人员和专项经费,是否制定推进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及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情况
是否建立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保密审查、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备案、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责任追究等制度。
(三)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指南的编制、更新情况
1.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及目录编制情况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2.政府信息公开具体内容
(1)主动公开情况:包括及时澄清虚假、不完整信息的情况;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及新闻媒体等途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主动向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信息查阅场所提供政府信息情况;政府网站内容及时更新情况。
(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包括依申请公开工作受理、答复情况;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备案情况;接待场所建设、完善、维护及工作运行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4)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5)服务承诺兑现情况;
(6)对群众投诉的处理情况。
(7)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载体的建设、运行情况。各单位应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五)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情况。
行政机关主动向档案馆、图书馆和政务服务中心交送政府信息公开资料,并在政务服务中心部门服务窗口设立本部门依申请公开窗口,同时通过设立公共查阅室和查阅窗口、资料索取点、热线电话、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公开政府信息。
(六)政府信息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七)按时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公开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具体;公开及时,符合时限规定;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全面考核,也可实行重点考核,由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单位,考核于年底或下年初进行。
第九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15天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单位接到考核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
(四)考核小组在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审定意见及结果通知被考核单位。
第十条 考核结束后,针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失职行为,要提出意见,限期改正。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适时进行重新考核。
第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政府派出机构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十二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通信、电视、通信、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