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8〕15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取消、承接、调整和新增18 项行政许可事项,其中,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1项,承接行政许可事项9项,调整行政许可事项5项,依据法律法规设定为行政许可事项3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承接、调整和新增行政许可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由市直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25号)文件要求抓好贯彻落实。对取消、承接、调整和新增的行政许可事项,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要在我市接到桂政发〔2018〕15号文10日内(即2018年3月17日前)组织本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完成本级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信息调整工作;市直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我市接到桂政发〔2018〕15号文10日内(即2018年3月17日前)提出本级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涉及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信息的调整意见,报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并在2018年3月26日前完成制定取消行政许可事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和承接行政许可事项的承接方案、操作规范、审批流程图等配套措施,并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编办,创业大厦0753室)和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再实施审批,也不得以备案、审查、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审批;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对承接上级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要组织好上下衔接,及时制定、公布承接方案。对取消、承接、调整和新增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及时编制、修订行政许可操作规范及其流程图和办事指南,加强业务培训和检查指导,确保调整到位、监管到位。
三、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要督促、指导市直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自治区要求落实政务公开,于2018年3月26日前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进行更新公布,提高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
四、有关工作落实情况列入年度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专项绩效考核内容。
附件:1. 《桂林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1 项)
2.《桂林市人民政府决定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9项)
3.《桂林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5项)
4.《桂林市人民政府决定依据法律法规设定为行政许可事项的目录》(共3项)
桂林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2018年3月16日
附件1
桂林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1项)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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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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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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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层级和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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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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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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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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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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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设区市、县级价格、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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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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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桂林市人民政府决定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9项)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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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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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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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层级和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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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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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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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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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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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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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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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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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部分管理权限委托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实施层级和部门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调整为“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委托的设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具体委托下放范围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依法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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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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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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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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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安全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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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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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管理权限委托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实施,实施层级和部门由“自治区安全监管局”调整为“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委托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具体委托下放范围由自治区安全监管局依法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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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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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9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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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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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安全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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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397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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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管理权限委托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实施,实施层级和部门由“自治区安全监管局”调整为“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委托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具体委托下放范围由自治区安全监管局依法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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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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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9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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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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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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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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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管理权限委托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实施,实施层级和部门由“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调整为“设区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以及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委托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具体委托下放范围由自治区安全监管局依法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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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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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9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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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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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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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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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自治区安全监管局部分管理权限委托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实施,实施层级和部门由 “自治区、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以及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委托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具体委托下放范围由自治区安全监管局依法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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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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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9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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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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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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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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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自治区安全监管局部分管理权限委托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实施,实施层级和部门由 “自治区、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以及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委托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具体委托下放范围由自治区安全监管局依法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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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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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9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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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范围内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非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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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安全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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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397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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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自治区安全监管局部分管理权限委托设区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实施,实施层级和部门由“自治区安全监管局”调整为“自治区安全监管局以及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委托的设区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具体委托下放范围由自治区安全监管局依法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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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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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9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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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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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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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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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管理权限委托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实施,实施层级和部门由“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调整为“设区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以及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委托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具体委托下放范围由自治区安全监管局依法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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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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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9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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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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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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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管理权限委托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实施,实施层级和部门由“自治区、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调整为“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以及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委托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具体委托下放范围由自治区安全监管局依法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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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桂林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5项)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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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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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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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层级和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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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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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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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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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办结时限的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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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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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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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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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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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发展改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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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531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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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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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
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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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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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由“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调整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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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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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6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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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护照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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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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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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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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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经批准可延长至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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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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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层级和部门由“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调整为“公安部委托的设区市、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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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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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6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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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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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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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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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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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情况特殊可延长至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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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公境出〔2007〕2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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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层级和部门由“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公安机关”调整为“公安部委托的设区市、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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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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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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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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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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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主席令第21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05年1月22日财政部令第27号,2016年2月16日予以修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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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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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
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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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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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层级和部门由“自治区财政厅”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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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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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3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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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捕、收购、出售、邮寄、加工、利用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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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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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主席令第47号,2017年1月1日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1994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23日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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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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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
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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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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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由“猎捕、收购、出售、加工、利用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调整为“收购、出售、利用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审批层级和部门由“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整为“自治区林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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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桂林市人民政府决定依据法律法规设定为行政许可事项的目录
(共3项)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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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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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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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层级和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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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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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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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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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办结时限的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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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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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7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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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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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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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2017年3月16日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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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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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
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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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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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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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3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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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门主管的古树名木移植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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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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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2届第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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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
20个
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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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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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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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61001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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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设区市、县(县级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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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41号,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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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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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
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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