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75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取消和调整264项行政许可事项,其中:取消30项,调整234项。现就取消、调整行政许可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由市直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市直各部门不得再实施审批,也不得以备案、审查、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审批;对不列为行政许可的事项,将根据权责清单制度、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等有关规定,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事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或公共服务事项;对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市直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贯彻落实,自本文下发之日起1个月内对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政务服务中心审批数据库进行删除和调整,同时修订行政审批操作规范及其流程图和办事指南,报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要切实加强后续监管,特别是加强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自本文下发之日起1个月内,市直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实施依据已完全取消的,不需要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只需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编办,创业大厦0753室)备案。
三、对取消、调整行政许可事项,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指导市直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自本文下发之日起1个月内做好政务服务中心审批数据库相应取消、调整工作,督促、指导市直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修订行政审批操作规范及其流程图和办事指南,按自治区要求落实政务公开,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进行更新公布,提高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
四、有关工作落实情况列入年度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专项绩效考核内容。
附件:1.桂林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30项)
2.桂林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34项)
桂林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2017年1月22日